食品屬消耗性商品,且涉及食品衛生,依主管機關頒布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準則第2條:「1.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 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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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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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可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『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解除權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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